遵义条码的颜色可以随意搭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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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条码的颜色可以随意搭配吗?

作者:遵义元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3 08:48:43

遵义条码的颜色搭配是指条码的条和空应分别采用何种颜色组成一个完整条码的问题。遵义条码识读设备大都采用红光作扫描光源,因此,不是任意的颜色搭配都适用于条码的扫描识读设备,一般遵循“条用深色,空用浅色”的原则。

一般的资料上已以参考表形式的表述比较直观,其原理类似于人眼对色彩的鉴别,色彩反差大的易于区别,这是对颜色的定性认识。但是,颜色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对颜色的确定,例如,颜色有深浅(即灰度级别);颜色可能掺杂;油墨本身与承印材料可能存在差别,于是很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条码条空颜色搭配正确,而条码识读设备却无法识读条码。所以对颜色的判定必须由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确保所讨论问题的正确性和严密性。GB12904-91《通用商品条码》中的表四,表中并不对条和空的颜色而是对条和空的光学反射特性,即条的反射率和空的反射率给出定量的要求,这个要求才是准确的、正确的。   

通过上述的讲解,我们已不难理解红色为什么不能作为条码条的颜色了。原来它的反射光与红光照射白色物体所得的反射光两者是相同的,因此红色在这里被视为白色。一般情况下把红色作为深色的概念是不相同的。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红色不能用作条码的条。  

关于金色与其它金属色泽材料,由于对光的反射率介于条码条与空之间,条码的条或空的色泽。另一方面,金属质材料属镜像反射材料,条码扫描器扫描光束照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印制条码的材料,若须在金属色泽材料(如金卡纸、铝箔纸)必须先在上面打一层浅色的底,然后再印条码。广大条码用户和印刷企业需要注意,一定要到条码质检机构通过条码检测设备来作最后判定。

一、对于条形码的认识

条形码就是企业进行与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产品的一个标识,对于消费者通过条形码可以及时了解产品,对于销售者,可以方便编辑产品,让产品在整个流通过程中方便快捷,使产品合理,和程序话,方便企业对产品的合理管理:从定义上来看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二、申请流程详解

材料:对于初次办理的企业我们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要有的,目前单独的个人办理不了商品条形码

2、企业填写新版的条形码申请注册登记表格,注意表格下部分审核不用填写

3、产品的信息,比如多少种产品,产品分类要了解清晰,这样就可以申请

4、办理任何事宜费用是少不了的,准备条形码申请费用,2800元

方法:

首先:表格可以委托某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和填写,商品信息服务注册登记表包含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产品的参数信息。

其次:营业执照需要是有效范围内的

最后办理好后登录系统:填写商品详细信息,录入相关产品的条形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  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保健品;  (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  (三)药品、医疗器械。  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 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选择相应的条码符号:应尽量选用EAN-13条码在我国,零售商品选用EAN/UPC商品条码来表示。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商品条码(EAN-13和EAN-8)和UPC商品条码(UPC-A和UPC-E)。EAN-13和EAN-8条码如所示。UPC商品条码是UCC-12标识代码的条码符号表示,具体见GB 12904-2003。EAN-13商品条码又称标准版商品条码,表示EAN/UCC-13代码。EAN-8商品条码也称缩短版商品条码,表示EAN/UCC-8代码。在通常情况下,用户应尽量选用EAN商品条码,尤其是选用EAN-13条码。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采用EAN-8条码。EAN-13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印刷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印刷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2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2时;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cm的圆柱体。一个完整的EAN-13商品条码如所示。                            

条码符号的设计条码的尺寸EAN/UPC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一般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条码符号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放大或缩小。具体尺寸要求见GB 12904-2003。。

左右侧空白区条码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尺寸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变化。当放大系数为1.00时,EAN-13商品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分别为3.63mm和2.31mm;EAN-8商品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均为2.31mm。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对条码的成功识读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其宽度尺寸要求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主要参数之一。

条空颜色搭配条空颜色搭配是指条码中条色与衬底空色的组合搭配。条码是使用专用识读设备依靠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一般来说,白色作底,黑色作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表2中所示的颜色组配方案仅供条码符号设计者参考使用。条空颜色搭配最终应满足GB 12904-2003的相关要求。

条码位置的选择零售商品条码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对一些无包装的商品,商品条码符号可以印在挂签上,如果商品有较平整的表面且允许粘贴或缝上标签,条码符号可以印在标签上。

条码符号的印制:到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条码EAN/UPC条码符号质量合格是POS商店实现商品准确、快速扫描结算的先决条件,条码符号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制造商、销售商和印刷企业等三方利益。为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并到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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