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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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遵义元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3 08:26:35

1、扫条形码自动识别商品详细信息。扫码器扫条形码,自动识别出商品的详细信息,诸如商品名称、参考价格、规格、产地、生产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等。

2、扫条形码进口商口辨别。手机扫条形码,立即辨别您手中的商品是否是进口商口。

3、扫条形码网上商城价格比较。手机识读条形码,通过商城比价器,实时比较此商品在各网上商城的价格(如一号店、京东、易购等等)。

4、扫码结果通过微博分享。扫码器识别出条形码商品信息和二维码信息后,可以通过新浪微博和您的朋友分享。

5、扫码结果通过短信、Email分享。扫码器识别出条形码商品信息和二维码信息后,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和您的朋友分享。

6、扫条形码识别出商品以后,可以快速进行淘宝搜索。

7、快速识别二维码。采用特有的二维码识别引擎,可以识别各种类型的二维码,例如:QR码、DM码、MAXICODE等

8、快速识别条形码。能够识别出各种类型的条形码

9、二维码分享功能。通过二维码分享您的联系人、书签、应用程序、剪切板的内容

如果只是偶尔需要做一下遵义条形码的话建议用excel和word之类的做一下就好了

但是如需要专业的条码制作,以及想制作及打印成千上百的条码就建议选用专业版的条码制作软件BT了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两种制作的方法

一、word的制作条形码的方法

首先打开word,然后点击工具栏的“视图”,再点击“控件”

然后点击控件符号,点击“旧式工具”符号,再点击到“其他控件”

再然后在“其他控件”中点击“MicrosoftBarcode控件9.0”

然后word就会自动生成一个条形码,

然后右键点击条形码,点击“属性”,就可以进行条形码的设置

二、BARTENDER的制作条形码的方法

1.打开的界面

2.选择所需码制(BARTENDER里面总计有95种码制)

3.按需设置码制属性

4.将做好的码制导出矢量图或打印出来

众所周知,计算机是采用二进制方式来处理信息的,遵义条形码符号作为一种为计算机信息处理而提供的光电扫描信息图形符号,它的自动识别也应满足计算机二进制的要求。

EAN码是一种模块组合型条码,即:EAN码中组成条码的条与空的基本单位是模块。模块是一种代表规定长度的物理量,是确定条与空宽度的计量单位。EAN规定,当放大系数为1.0时,一个模块宽度的标准值为0.33mm。

条码符号通过扫描识读,所含信息在被转换成计算机可识读的二进制信息过程中,采用了“色度识别”与“宽度识别”兼有的二进制赋值方式。

色度识别:由于条码符号中条、空对光线不同的反射率,从而使条码扫描器收到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相应地产生电位高、低不同的电脉冲。

宽度识别:由条码符号中条、空的宽度来决定电位高、低不同的电脉冲信号的长短。由此,根据色度识别和宽度识别兼有的二进制赋值方式,EAN规定其1倍模块宽度的条定义为二进制的“1”,其1倍模块宽度的空定义为二进制的“0”。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遵义条形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二维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品条码申请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和使用管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不得使用店内条码。第九条生产经营者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销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与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商品条码,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编码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二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为不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印制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子公司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五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境外生产者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营者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该生产者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报备商品条码的境外注册证明文件等信息。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七条销售者对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违规企业拒不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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